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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6-2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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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17年以来,中央和自治区先后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2019年,根据中央和自治区《两个办法》,我们研究起草了《两个暂行办法》,并报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以管理局文件印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厅联合印发目前,《两个暂行办法》已实施超过2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冠以‘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应当进行修订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安排部署,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制年度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审核确定经费分配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维修资金列入各执行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并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制定《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既是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履行本级行政性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具体管理的职责所在,又是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具体要求,还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的有效途径。

二、《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出台的依据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出台的过程

一是注重研究论证。我们系统梳理了自治区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现行政策,针对办公用房维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维修标准不统一、经费配置苦乐不均、资金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我们深入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开展调研,掌握基础资料。二是认真学习借鉴。通过多种渠道学习借鉴中央国家机关和内地省区好的经验和做法。经了解,中央国家机关和大部分省区市的做法均采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编制办公用房维修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做法,对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三是广泛征求意见。《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修订完成后,我们征求了自治区本级78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吸收和采纳,经不断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四、《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办公用房”、“大中修”等定义,明确维修改造标准以及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各区直单位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为项目管理(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明确项目实施程序,明确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提出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

第三部分为专项资金管理(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维修改造项目发生重大调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应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调整或取消维修改造项目,相应调整或收回相关项目的预算资金

第四部分为监督保障(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外的开支。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相关现行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部分为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参照情况、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昆仑网—新疆党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