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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法治力量

日期:2022-08-08
来源:古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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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建党百年,既是我们党领导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飞跃的一百年,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建设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迎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百年。站在建党百年的伟大历史节点上,深入回顾和总结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光辉历程和历史经验,对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历史回顾

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建党以来,我们党推进法治建设的决心意志坚如磐石,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历程中接力推进、矢志不渝,成功开辟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赢得人民拥护、具有显著优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进行法治探索,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性文件及有关土地、婚姻、契约、刑罚等方面的法律法令。1922年,党中央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提出改良司法制度,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等主张。 1928年,我们党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实施。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陆续制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刑法、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方面的法律法令120多部。其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真正属于劳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1937年9月,党领导建立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制定关于土地、婚姻、水利、垦荒等方面的法令以及打击金融犯罪、惩治贪污腐败等一系列刑事法律,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制度体系。1941年,党中央正式发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立了党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纲领,为边区实行民主政治和其他方针政策提供了根本依据和准则。1947年10月,党中央批准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这是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也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党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下设司法部、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监察院等机构,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建立在组织上作了准备,并先后制定颁布了200多项关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一时期,我们党在开展革命、浴血奋战的同时,围绕巩固革命成果、建立统一战线、促进革命斗争等方面开展了丰富的法制理论和实践探索,为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在《共同纲领》基础上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一时期,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国家制度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构筑起较为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体系,为巩固革命胜利成果,建立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法律秩序,为各项社会民主改革运动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提到新的高度。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我们党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一大批保障人民民主、规范国家政权组织机构和经济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推进改革开放的法律法规先后制定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明确了此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等一大批规范政府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福祉的重要法律法规陆续出台。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一时期,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依法行政确定为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有力保障和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时期,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央全会。

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是第一次以党中央工作会议形式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会议。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专门规划, 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二、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一,始终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第二,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推进法治建设,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

第四,始终坚持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我们党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有力指引法治建设。

第五,始终坚持法治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法治不仅是开展革命和建设、巩固革命和建设成果的有力武器,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三、不断把法治建设推向前进

总结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开创未来。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路上,仍然存在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各种风险挑战。战胜前进道路上的风险和挑战,不能忽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善于从党的百年法治强国梦的重大成就和弥足珍贵的经验中感悟初心使命,汲取智慧力量,深刻认识“两个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始终把做到“两个维护”作为第一标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切实做到“深学之、笃信之、践行之”。

二要践行法治为民。牢牢坚持人民至上理念,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工作的基本目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要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不动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作者单位:自治区党委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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